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无门牌出租屋(户籍所在地:福建宁化县**镇**村**号)。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李某某,用虚构的身份,以婚恋交友的方式,获取李某某信任。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钟某某谎称表弟出车祸需要用钱、将合作单位软件损坏需要赔偿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合计人民币205000元。上述所得赃款被钟某某用于消费和偿还个人债务等。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汪小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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