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乡**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号。2000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 年, 2007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临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同年10月12日经定边县公安局决定后,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同日被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期间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李某某(已判刑)经与黎某某(已判刑)事先联系后,二人共同前往成都市武侯区核桃小区被告人钟某某的住处,两次向钟某某购买毒品冰毒800克,后利用黎某某的身份信息将毒品邮寄回榆林。李某某返回榆林后,于2017年11月6日与下线李杰交易了毒品冰毒43克,后向下线陈某某(已判刑)交易毒品途中被抓获,当场缴获疑似冰毒198克,随后侦查人员在李某某住处缴获疑似冰毒416克。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被缴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毒品清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2、李某某、黎某某等人供述;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钟某某肆意贩卖冰毒6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小兵 检察官助理:胡欢欢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电子卷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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