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居住于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夏某某与陈某甲商量在网上开设一个百家乐赌场,随后夏某某联系到赵某甲提出要做一个网上百家乐的代理在网上开设赌场,赵某甲将澳门“申博”赌博网站的一个代理号d9**交给夏某某,并谈好赵某甲及赌博公司各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夏某某、陈某甲拿到赌博代理账号后为组织、发展赌客来投注、参与赌博,先后让钟某某、胡某某、陈某乙、张某甲、谢某甲、谢某乙、黄某某及另外一个姓黄的男子合伙参与赌博代理号d9**代理,其中夏某某占该代理号的股份的15.5%、陈某甲占股10%、赵某甲占股10%、陈某乙占股7%、胡某某占股10%、张某甲占股10%、谢某甲占股5%、黄某某占股5%、谢某乙占股5%、另外一个姓黄的男子占股5%、“申博”赌博公司占股7.5%,其中钟某某在2018年的12月初占股5%,在夏某某等人被抓的前一周占股10%。合伙人中夏某某负责该赌博代理号的管理,陈某乙负责上分、下分,其余股东负责联系赌客来参与赌博以及按照占股比例分得利润。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夏某某、陈某甲、钟某某等人合伙为“申博”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的投注,经勘验该d9**代理号从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的赌客投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65531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的供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与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与夏某某、陈某甲等人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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