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7********,畲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分别于2007年9月24日、2015年5月28日、2019年5月28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一年、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缙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楼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被告人钟某某在缙云县新建镇,以500元钱0.5克的价格向楼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共计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楼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楼新南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伟珍
检察官助理:施婷芝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2.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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