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钟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镇**号,捕前住四川省旌阳区**路**号**栋**单**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钟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受他人邀请至德阳市区千山街黄河新村“11567”KTV“111”包间内喝酒、唱歌。在相互敬酒过程中,被告人钟某认为当晚一起玩耍的刘某某喝酒“不耿直”,遂对刘某某进行指责,继而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持折叠刀刺中刘某某颈、肩、腋等部位致刘某某倒地。尔后,被告人钟某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颈部致右头臂静脉离断,大失血而死亡。”次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钟某在德阳市区秦岭路“小雨滴嗒”洗车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光明
2020年03月19日
附:1、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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