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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9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与同案人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后,由钟某某提供虚假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向被害人官某某隐瞒了2012年6月11日已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路**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温某某的事实,并谎称其和上述同案人拥有该房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起与被害人官某某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骗得被害人官某某支付的房地转让款项70万元后逃匿。

2020年6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广东省英德市黄花镇被民警查车时抓获。上述被骗款项均未能缴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施志刚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起获的物品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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