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1月2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0日以被告人钟某山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山于2011年参与黄鸿发涉黑组织在昌江县**镇**路**赌场从事管理工作,并持续管理赌场账目至2017年。在赌场营业期间,钟某山提供本人工商银行卡用于存取赌场获利,每个月从工商银行卡支取酬劳,自2011年8月至2017年6月钟某山所管理的**赌场至少获利人民币20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钟某山银行开户资料和流水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符某某、苏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钟某山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黄鸿发、谭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山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在赌场从事经营管理工作领取高额工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彭永龙
检察官助理:王冬元
书 记 员:王首道
附:
1.被告人钟某山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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