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围**某一出租屋**房。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于2015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至4月14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先后多次谎称因携带违禁品从澳门回珠海市过关时被海关警察查获、银行卡被冻结、宴请珠海市横琴派出所警察吃饭、侄子被抓获要打官司、疏通关系减刑等需要金钱周转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钟某某、马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抓获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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