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三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钟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70********,汉族,中技文化,系荆门市**高级定制专卖店老板,户籍所在地荆门市掇刀区**路**号,住荆门市东宝区**路**号**单元**楼**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同年8月9日经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荆门市**高级定制专卖店设计师,户籍所在地荆门市掇刀区**镇**村**组,住荆门市掇刀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何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钟某未经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许可,冒用**公司代理商名义及注册商标,指使被告人何某某与消费者宁某某签订家具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标的为“**”定制家具,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0万元,当日宁某某向钟某支付了58万元的定金。2019年3月,钟某安排何某某分别向无**公司生产授权的成都**公司及东阳市**整木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下单定制家具,何某某将钟某之前私自定制的带有“**”注册商标包装胶带发往东阳公司,要求该公司使用此胶带包装后发货。2019年6月,第一批由东阳公司生产的价值37万元家具到货后,钟某即组织工人给宁某某新居安装。至案发时,因钟某没有付清余款,东阳公司尚有价值10万元的产品没有发货。2019年7月30日经北京**家居有限公司确认,该批家具外包装胶带注册商标与北京**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后经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检测,全部鉴定为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商标样本、假冒商标包装带、货品照片等物证;2.案件揭发经过及办理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宁某某陈述;4.钟某某、饶某某等证人证言;5.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鉴定意见;6.被告人钟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何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斌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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