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2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赌博,于2015年2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12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晋江市**镇**村**路百兴集团旁租房,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元。
2、2017年11月5日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启光东路174号在建房一楼大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104元的车牌号为鲤城M3215的立马牌电动车。
3、2017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下沟南宁路**号欲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后盗窃未遂。
4、2017年11月6日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市场**房**楼**宿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OPPO牌手机(无法估价)。
2017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晋江市**镇**村网虫网吧被抓获。综上,被告人钟志超共盗窃4次,可查明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动车钥匙;
2.书证: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抓获破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的照片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在第三起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芳
检察员:张康安
检察员: 李 科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钟志超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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