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6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和妻子胡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家中睡房内,用汽车棒球锁、椅子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胡某甲至昏迷。随后被告人钟某某拨打120急救中心,送胡某甲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医院抢救,胡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系因钝性外力(包括棍棒类)作用导致全身多处组织、器官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棍锁、木凳等物证;
2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萧某某、胡某乙、梁某某等12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死因鉴定、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120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江海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3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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