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之**。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受贩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50元报酬的雇请,驾驶一辆粤R7****号牌的丰田牌车辆,将黄某某预先包装好的毒品“K粉”3包、“开心粉”3包,由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明珠花园”运送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时代玫瑰园附近进行交易,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某吸食了其中的1包“K粉”和1包“开心粉”。被告人钟某某驾车回程,当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凤凰村派街高速双凤出入口处时,因吸食了毒品而出现精神恍惚,导致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护栏,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钟某某为不被公安人员发现,遂将毒品倒弃在路边。后被告人钟某某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到场勘查,查获白色晶体一小包,白色晶体、白色粉末、泥土混合物一小堆,透明密封袋一个、银色密封袋一个等物。经司法鉴定,其中JL1901163004号检材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苹果手机一部,灰色丰田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码:粤R7****),白色晶体一小包(0.11克),白色晶体、白色粉末、泥土混合物一小堆(共1.79克),透明密封袋一个,银色密封袋一个,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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