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2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住**镇**村**庄**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镇**村**街**号商铺,与该商铺人员发生冲突,后被该店人员举报。报案后,公安人员赶往现场将钟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7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缴纳保证金3000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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