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居民委员会**队**号,住该队。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纪红,海南省众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日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同年11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钟某甲在距离万宁市**镇**居民委员会**队500米处一橡胶林内放牛时,捕获一条眼镜蛇,随后带回家中用准备食用。同月25日,钟某甲在万宁市**镇**居民委员会**队橡胶林,向两名陌生少年购买3只鸟(死体),带回家准备食用。经鉴定,涉案的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3只鸟(死体)为鹰科(隼科)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钟某甲主动到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舟山眼睛蛇、3只鸟(死体)等(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盘某某、卓某某、罗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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