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2009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后因违反缓刑期间规定被撤销缓刑。2008年4月因非法运输烟花引线被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起,被告人钟某甲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一江西籍男子(身份不详,在逃)手中三次购得用于生产狗尾草烟花的“药饼”,雇佣村民聂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钟某乙、瞿某某、易某某在其亲戚钟某丙位于醴陵市**镇**村**组**号**楼加工狗尾草烟花,被醴陵市公安局查获,并当场扣押80cm成品狗尾草烟花180箱,每箱600根,共计108000根,半成品狗尾草烟花1200根。经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检验,该样品都含有高氯酸盐、铝和硝酸盐,能燃烧,为烟火制品。在钟某丙家中扣押的成品狗尾草烟花含药量3.05g/根,108000根成品狗尾草烟花含药量为329.4千克。半成品狗尾草烟含药量为4.83g/根,1200根半成品狗尾草烟花含药量为5.796千克。上述扣押的半成品及成品狗尾草烟花总药量为335.196千克。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于2020年8月1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钟某乙、瞿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晓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取保候审在居住地,联系电话183740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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