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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住**镇**路**栋**,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害人陈某某通过QQ群与被告人钟某甲认识,钟某甲谎称可向陈某某出售冰冻鸡脚,但要求陈某某先支付定金,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间,陈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向钟某甲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17000元。钟某甲收到钱后断绝了与陈某某的联系。

2019年12月26日,被害人柴某某通过“百度牛百叶吧”网络论坛认识了被告人钟某甲,钟某甲谎称可向柴某某出售牛百页,双方通过手机微信商定由柴某某支付定金后柴某某发货至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2019年12月27日、28日,柴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春城路**酒店,分三笔向钟某甲提供的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转账38700元,钟某甲将钱取出后断绝了与柴某某的联系,后将部分赃款转账给钟某乙保管。2020年1月16日,民警抓获钟某甲,扣押了其携带的赃款6200元。2020年3月9日,民警从钟某乙处追回22400元,并于2020年3月10日向柴某某发还2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材料二页,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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