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59********,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小区**幢**单元**室,现住茂名市电白区**大道**小区**栋**。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3日、7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日、8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钟某甲以其购买基金、委托理财可以获取高收益为由,诈骗到刘某某10.6万元和钟某乙4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日常使用及支付给刘某某和钟某乙的收益。期间,钟某甲偿还9.9万元本金给钟某乙。案发后,钟某甲一直潜逃在外,变更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逃避追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杰
2019年9月16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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