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6月份时,被告人钟某甲在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二人在交谈中钟某甲透露自己是开租车、修车行的。2019年4月份时,杨某某向钟某甲透露了想购买一辆二手轿车的想法,钟某甲告诉杨某某其可以在浙江省永康市低价购买二手车。钟某甲因资金链断裂,即想从杨某某手中骗点钱周转,于是微信联系了杨某某,向杨某某虚构自己在永康市法院有关系,可以低价拍卖到车子的信息,并于2019年4月26日以缴纳拍卖押金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500元(以下币种同一)。为了让杨某某相信,钟某甲将自己以往在永康市法院拍卖现场录制的视频冒充2019年永康法院正在开的拍卖会视频,并发送给杨某某,同年4月29日将在二手车市场拍到的浙C9****别克车照片发给杨某某谎称是在拍卖会花5.1万元拍到的车辆,骗取杨某某2万元,后钟某甲让朋友钟某乙(另案处理)冒充是其在法院上班的亲戚和托运司机,又以法院付托运费、车辆维修等理由分别骗取杨某某4840元、1.7万元、3000元、7750元,共计骗取杨某某55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永康市人民法院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钟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海燕
检察官助理:石莹芸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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