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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34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号,住江西省宜春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日16时许,被害人卢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经吴某甲的朋友介绍称只要身份证就可以办理贷款,并将其介绍了给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二楼的“**有限公司”的客服经理蒋某某,当日下午其和表姐吴某乙在**街**路**号与蒋某某及一个叫“钟某乙”的男子见面了解贷款的相关情况,对方称一张身份证可以办理贷款2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贷款成功后收取30%的顾问费用,确定办理贷款后每人支付了对方2000元的押金,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融资顾问业务约定书,2017年11月29日收到“钟某乙”消息称交4000元可以办理贷款业务,2017年11月30日“钟某乙”称需要办理收入证明等材料每人需要再交200元,付款后于2017年12月1日发现联系不上“钟某乙”,被骗6200元人民币,遂报警。

经侦查,被告人钟某甲即上述所称“钟某乙”的男子,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以上述方式共诈骗多名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卢某某被诈骗损失6200元,被害人吴某丙损失2000元,被害人杨某某损失2000元,被害人阳某某损失2000元,被害人詹某某损失2000元,被害人蔡某某损失2000元,被害人王某甲损失2000元,被害人肖某某损失1000元,被害人唐某某损失2000元,被害人林某某损失5000元,被害人彭某某损失3000元,被害人某某损失2000元,被害人吴某丁损失2000元,被害人周某某损失2000元,多名受害人在**有限公司办公室总共被钟某甲诈骗3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人口信息、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卢某某、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多名被害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荣添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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