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42001********,汉族,无业,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曾是同学关系,钟某甲于2020年初至2020年9月8日期间,虚构家中矿产被查封要打官司、爷爷生病需要用钱等事由,在长春市南关区**街**小区**栋**单元**室,骗取张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后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无法偿还。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家属将钱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欠条、常住人口基本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抓捕经过;
(二)证人许某某、钟某乙证言;
(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钟某甲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六)电子数据:微信截图、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可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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