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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小**。被告人钟某甲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钟某甲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钟某甲又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戴某某(另案处理)、 “**”(未查清)等人提供的400多条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帐户及借贷情况的个人信息,后被告人钟某甲将收受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诈骗活动。

二、诈骗

2020年4月间,被告人钟某甲伙同戴某某、“**”等人经商谋后共同实施诈骗,由戴某某、“**”等人提供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信息、通信联系方式等信息,被告人钟某甲收到信息后用手机或QQ联系被害人,通过通话、短信轰炸等方式欺骗、威胁、恐吓被害人还款,并要求被害人转账至指定的收款账户内,后又以流水销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继续转账,诈骗成功后将被害人拉黑,一共诈骗3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233933.94元。其中部分资金流转到被告人钟某甲的母亲练某某、姐姐钟某乙的银行帐户。同月6日,被告人钟某甲通过其姐姐钟某乙提现人民币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3日,被告人钟某甲使用3584*****的QQ帐号联系被害人何某某要求其还款,使用2693*****的QQ帐号冒充公司财务人员骗取何某某多次转帐,致使被害人何某某被骗人民币63890元。

2.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钟某甲使用14754******的手机号码联系被害人周某某要求其还款,使用20230*****的QQ帐号冒充财务人员骗取周某某多次转帐,致使被害人周某某被骗人民币27000元。

3.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钟某甲使用134*******的手机号码联系被害人顾某某,使用3594*****的QQ帐号冒充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致使顾某某被骗人民币143043.94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对扣押的被告人钟某甲的手机进行鉴定,发现用户登录了多个微信帐号和QQ帐户,其中包括与被害人有联系的QQ帐号3584*****、26937*****、2023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罗嘉雄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随案移送。

3.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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