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5200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住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和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凌晨,李某甲(已判决)与其女友陶某某(系未成年人,已不起诉)的前男友余某甲(系未成年人,已不起诉)在微信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定在本市城区汽车西站门口斗殴。随后,李某甲纠集了被告人钟某甲以及张某甲、徐某某、肖某某、李某乙、张某乙、韦某某、杨某甲、倪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携带砍刀、甩棍等工具应约前往汽车西站门口,其中徐某某先载送李某乙等人到韦某某住处拿了砍刀,又分批载送斗殴人员到达现场。余某甲则纠集了余某乙、罗某某、张某丙、杨某乙(均系未成年人,已行政处罚)到达现场。双方相遇后,余某甲等人见李某甲一方人员众多且持有工具,当即逃跑。李某甲持刀追赶上杨某乙后,对其进行砍击,被告人钟某甲和张某甲、李某乙、肖某某、韦某某、张某乙、杨某甲、倪某某等人随即持棍棒等工具上前殴打杨某乙。殴打结束后,李某甲将砍刀交给徐某某,徐某某随后扔掉砍刀。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被他人殴打致多处头皮裂创,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晚,被告人钟某甲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钟某乙、马某甲、刘某某、马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及同案犯陶某某、余某甲、李某甲、倪某某、张某甲、徐某某、肖某某、李某乙、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书;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参与之罪系共同犯罪;其在案发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系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剑婷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68519****。
2.检察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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