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0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谢某某,男,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钟某甲租用廖某某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镇**南路46号房屋一、二楼,出资将二楼改造为卖淫场所,聘用罗某某、钟某乙帮助管理,并组织林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该场所进行卖淫活动,违法所得5万余元。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钟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罗某某、廖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坚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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