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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盗窃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六连手”,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房,现住该址。告人钟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28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0929刑满释放;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1年8月31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16年9月20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甲窜至廉江市河唇镇青湖村的被害人钟某乙屋内二楼房间一抽屉处将一条链子、一对耳环盗走。后被盗链子及耳环被追回,并已发还给钟某乙。经鉴定,链子是项链,质量14.06g,鉴定结果铜合金塑料项链,市场参考价50元;耳环,质量2.20g,银合金珍珠耳环,市场参考价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钟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方进贤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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