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镇**社区1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5日被汉某某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7月2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钟某甲来到汉某某龙阳街道**酒店前坪停车场,翻车窗进入被害人周**的红色沃尔沃牌SUV车内,将驾驶位手扶箱内存放的一块价值1840元人民币的**手表盗走。随后钟某甲又翻车窗进入一旁停放的被害人童**所驾红色奔驰牌小车内,将车辆后座上共计价值人民币8799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公文包一个及**女士钻石戒指一枚、**牌手包一个盗走。所盗钻戒当日被钟某甲以1000元价格典当。
到案后,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交代其罪行,所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汉某某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归案情况说明、汉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等在汉寿(长沙)市场零售的合理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苹果牌笔记本电脑购买发票、视频监控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寄卖登记薄 、指认赃物、作案地点照片、盗窃赃物照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钟某甲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戴**所作证言;3.被害人童**、周**所作陈述;4.被告人钟某甲所作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钢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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