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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盗伐林木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钟某甲未经福建省武平**国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的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到****林场黄金寨工区605林班10大班1小班即武平县**镇**村“***”山场,陆续砍伐松木、杉木、杂木,并雇请本村的曾某甲把部分木材拉出山场。后以500元的价格出售了约1.8立方米松原木给本镇桂坑村的钟某乙,杉木用于自己搭建冬瓜棚,其余砍伐下的杂木遗留在山场用于自己种植香菇。2017年春,被告人对上述被砍伐山场进行复植补种。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被告人砍伐的山场位置位于****林场黄金寨工区**林班10大班1小班,被砍伐林木折立木蓄积47.5962立方米,其中:杉木1.1071立方米,马尾松7.8366立方米,阔叶树38.6525立方米。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钟某甲经武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案发后,办案民警将遗留在上述被砍伐山场上的136筒杂原木(原木材积3.855立方米)和被告人砍伐使用的一把油锯予以扣押,并将扣押的杂原木发还给**林场。

2020年12月12日、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钟某甲向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退出违法所得5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林权证复印件、谅解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邱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折立木蓄积47.596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复绿补植、取得谅解等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另建议判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须接受河段管护、复绿补植等社区矫正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500元、预缴的罚金30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均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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