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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采用火烧、环剥树皮的方式,将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桥东北方向18米处的89株林木毁坏致死。经鉴定,被毁坏林木占地2.44亩,系木麻黄树、马占相思树,株数89株,立木蓄积量共30.1368立方米,出材量20.3276立方米。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林木总价值人民币5134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钟某甲接到琼海市公安局培兰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毁坏的林木、砍刀一把(均为照片);

2.书证:关于调查涉案林木权属的复函、关于调查涉案林木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手续的复函、补种林木协议、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琼森司鉴字〔2020〕第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修林

2020年6月29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387616****。

2.案卷2册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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