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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涉嫌抢劫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27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钟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雷州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钟某甲佩戴黑色头盔驾驶摩托车前往廉江林场分公司***队职工宿舍被害人吴某甲的鸡屋处,先用一条白毛巾绑住吴某甲卧室的门,接着用黄色液压钳、胶钳将鸡屋的门锁剪断后入屋偷了7只鸡。因鸡叫,吴某甲被吵醒起床后发现其卧室的门被一条白毛巾绑住,因为绑的不是很紧,吴某甲将门推开一条缝隙伸手解开毛巾,发现有人在偷鸡,就叫醒其老婆罗某甲,吴某甲拿着罗某甲找来的一把草叉出门时,被告人钟某甲正好从鸡屋出来,其将偷的鸡藏在自己穿着的大衣服内,被发现后就将鸡从衣服里抖出来后往外面走,吴某甲没有拦钟某甲。接着,吴某甲叫罗某甲去喊邻居过来帮忙,其自己走进鸡屋查看,发现被告人钟某甲的手机掉落在鸡屋的地面上,一把液压剪放在鸡屋门口墙边,就将手机和液压剪捡起来行出鸡屋时,被告人钟某甲因发现其手机掉落在现场,手持一把菜刀正好返回门口。被告人钟某甲便向吴某甲索取手机,遭到吴某甲的反抗,钟某甲用刀割伤吴某甲的左侧额头、左手拇指等部位。听见有人过来的声音,被告人钟某甲在挣脱吴某甲之后马上逃跑,吴某甲捡起一根木棍继续追,被告人钟某甲手里拿着刀恐吓吴某甲,后趁吴某甲犹豫不敢妄动时,发动摩托车并逃离现场。

2019年6月28日,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现有材料及检验情况,吴某甲被打伤致头部、左手等多部位受伤,左额部见一7cm划伤愈合痕。左手拇指见一2.5cm、1.5cm两处缝合创口,中指见一2.5cm缝合创口,无名指见一3cm缝合创口。右上臂见3×2cm挫伤愈合痕。左膝部见6×5cm、2×1cm挫伤愈合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5b)款,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7月17日,经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估价,吴某甲涉案的7只鸡价值7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吴某甲、罗某甲的陈述;

4、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6、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7、粤廉公(司)鉴(DNA)字  [2019] 0****号、0****号、08015号鉴定书、粤廉公(司)鉴(活)字 [2019] 0**** 号;

8、廉发改认证(20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9、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无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伟坚

2020年511

附:

    1.被告人钟某甲取保候审在家(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手机随案移交情况;

4.附带民事诉讼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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