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8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钟某甲在普宁市后溪乡矿坑三溪村住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另案办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二、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甲在普宁市后溪乡矿坑三溪村住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钮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2020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在普宁市大坪镇红锋村“顺兴饭店”其住宿的603号客房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钮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四、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钟某甲在普宁市大坪镇红锋村“顺兴饭店”其住宿602号客房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钮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五、2020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钟某甲在普宁市大坪镇红锋村“顺兴饭店”其住宿603号客房中,容留吸毒人员钟某乙钮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甲因吸毒被普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后主动交代民警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相片、微信聊天记录、户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钟某乙钮、钟某丙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供述;4.电子数据见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旋
检察官助理:卢x县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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