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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武平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同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3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钟某乙伙同钟某丙(均已被刑事处罚)在武平县**镇**村、**村、**村等地以“三公”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其间,魏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在武平县**镇社会圈形成的“影响力”,以不交“保护费”就无法顺利开设赌场进行威胁,强行要求钟某乙、钟某丙每开一次赌场即上交一次“保护费”至少1000元。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钟某甲受魏某某指使,伙同赖某某、钟某丁(已被判处刑罚)共至少五次前往钟某乙、钟某丙开设的赌场,并强行索要“保护费”至少5000元,事后从魏某某处获得好处费5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钟某甲在武平县看守所被民警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钟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钟某甲家属于2020年3月25日代为退出违法所得500元和预缴罚金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练某某、赖某某、钟某丁、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钟某乙、钟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两年内伙同他人用威胁方法,以收取“保护费”的形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五次共计至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又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才仁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钟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预缴的罚金共计3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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