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生态检察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泥工,家住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04月04日被分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05月0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8年06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07月20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06月08日至06月22日;自2018年08月21日至2018年09月0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认为分宜县**镇**村村民钟某乙在其分宜县**镇**村“***”山上栽种了果树并长期占用其自留山,在多次与钟某乙沟通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2月擅自到“***”山场砍伐毁坏钟某乙栽种的果树,经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砍伐钟某乙栽种的204棵果树价值为66660元。2018年03月14日,被告人又擅自到“***”山场砍伐毁坏钟某乙栽种的果树,经聘请分宜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宜县价格认定中心对“***”山场被砍伐毁坏果树种类、数量及价值进行鉴定,价格认定结论为钟某甲砍伐的为奈梨树62棵,毛竹16棵;毁坏奈梨树62棵,毛竹16棵的价值为6064元。被告人两次在“***”山场砍伐毁坏钟某乙栽种的果树总价值为72724元。
2018年04月04日,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丙、钟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宜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272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贺
2018年0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000****);
2.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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