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7日13时,在涿鹿县涿鹿镇轩辕大市场南口与东风大街交叉处,因交通事故,被告人钟某甲等人与郭某甲、郭某乙二人发生打架,钟某甲将郭某甲打伤,致其右侧第7、8肋骨骨折,经涿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3证人郭某乙、李某某、陈某某、钟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书证: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武艳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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