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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4********,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下午3时度,被告人钟某甲开着摩托车在紫某某**镇**村路段与钟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甲从摩托车保险架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往钟某乙的右前胸捅去,致钟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钟某丙、钟某丁、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乙陈述;

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结论;

6、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爱红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三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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