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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8********,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2016年曾因打架被云南昆明警方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于2013年2月18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钟某乙。2019年11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张某甲。2020年2月25日双方再次就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女儿的抚养权达成协议,钟某乙的抚养权变更为钟某甲。2020年3月2日下午14时许,钟某甲因女儿抚养权变更需公证的问题在电话中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加之钟某甲怀疑张某甲在离婚前有外遇,便在家中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其外套衣服的内荷包里,又在车上拿了一把剪刀和绑扎带,后开着一辆马自达轿车于2020年3月2日16时许到了威远县越溪镇俩母山村张某甲的老家前面的三岔路口与前岳母倪某某、张某甲发生争吵、谩骂,后钟某甲开车离开。2020年3月2日18时许,钟某甲又开车返回张某甲老家因钟某乙是否为其亲生问题与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再次发生争吵并要求张某甲当场写一份钟某乙是否为其亲生的协议,在被张某甲拒绝后,被告人钟某甲抓住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上前劝阻,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挥舞,张某甲往厨房内躲藏,钟某甲持菜刀追赶,倪某某、张某乙手持竹棍阻止钟某甲的行为。钟某甲将张某甲按在厨房的板凳上用菜刀砍其后颈,张某甲用双手去挡时被菜刀砍伤左、右手,倪某某上前拉张某甲时,钟某甲又用菜刀向倪某某的前额砍了一刀。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在威远县越溪镇俩母山村公路上等候处警民警,并主动投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至越溪派出所,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鉴定:倪某某左侧额部硬膜下出血属于轻伤一级,左侧额部颅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张某甲全身多处刀砍伤属于轻微伤。

2020年9月24日,钟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甲、倪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8329****

2.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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