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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为**镇**村村民,双方属邻里关系。2017年8月23日18时许,**镇**村下着大雨,周某某在其家门口水沟旁边与钟某甲因排水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既而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钟某甲使用拳头对周某某进行了殴打,并致周某某受伤。钟某甲儿子钟某乙(另案)看见后,即过来将钟某甲拉开并拉回家。2018年5月16日,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右侧第7-9肋腋前线骨折,符合新鲜骨折症像,被鉴定人于2017年8月23日所受的外伤,可以形成上述骨折。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侧第7-9肋骨折,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于2018年8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签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661****。

2.公安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被害人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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