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村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挪用资金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被告人钟某甲在担任清城区**镇**村**村民小组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次挪用**村民小组公账上的征地补偿款供其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债、个人开销等,后畏罪潜逃。经统计,2006年4月24日至25日期间,钟某甲挪用了**村民小组公账的资金共计845000元。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其朋友李某某代其退出挪用的部分资金5万元;其家属代其退出挪用的部分资金2.8万元,合共7.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土地征地合同、取款凭证复印等;2.证人戴某甲、戴某乙、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远韶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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