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2日,钟某乙(另案处理)以800元/晚的价格向被告人钟某甲租用位于龙门**镇**村的猪场开设赌场。被告人钟某甲明知他人租用场地用于开设赌场,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2020年2月26日,龙门县公安局对钟某乙等人开设赌场立案侦查,被告人钟某甲于同年5月26日到龙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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