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2012年4月至2018年2月任武平县**局**派出所**。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坑**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钟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钟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钟某甲及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端午节前,被告人钟某甲经练某某介绍认识了在武平县岩前镇峰贵村、大布村开设赌场的钟某乙。被告人钟某甲与练某某、钟某乙共同商定利用被告人钟某甲武平县**局**派出所**身份以及其参与派出所治安巡逻、协助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为钟某乙开设的赌场进行“看路”,即当被告人钟某甲平时带队巡逻时避开钟某乙开设赌场地点,或被人举报时向钟某乙报信,钟某乙赌场每经营一天给被告人钟某甲好处费200元。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当被告人钟某甲带队巡逻时有意绕开峰贵村、大布村,当被告人钟某甲获悉有人举报、派出所出警巡逻时,通过拨打练某某手机响一二声后摁掉、微信发信息给钟某乙进行通风报信,致使钟某乙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
自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钟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钟某甲为其开设赌场提供的关照,多次通过练某某尾号为3333、5552的信用社账户、以及通过练某某及钟某乙本人微信向被告人钟某甲提供的尾号为2481建设银行账户及被告人钟某甲的微信转账送给好处费共计37200元。其中:练某某尾号3333信用社账户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6月30日、7月15日、8月15日、2017年8月29日、12月8日转账1500元、2000元、2000元、2000元、5200元、4800元;尾号5552信用社账户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7月30日、2017年10月7日转账1500元、1800元、4200元。钟某乙2017年3月20日、4月25日微信转账3000元、4000元;练某某2017年11月3日微信转账5200元。被告人钟某甲收到上述好处费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钟某甲接到武平县公安局纪检部门民警找其核实事情的电话后,主动通过微信发送其当时所在具体位置,后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带至武平县监察委员会,被告人钟某甲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和受贿犯罪事实。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钟某甲向中共武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3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劳动合同书、武平县**局**派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派出所**绩效管理办法、**派出所治安巡逻制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账、(2019)闽0824刑初304号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练某某、钟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37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 毅
检察官助理:钟 冰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住武平县**镇**村**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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