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下午13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紫某某龙窝镇第二中路口时,见到被害人叶某某正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倒车,遂生歪念,驾驶摩托车撞向该面包车。被害人叶某某见状便驾车避让,几经避让无效后便停车责问被告人。被告人钟某甲不但不认错,反而指骂被害人叶某某,并用拳头打被害人脸部。随后来到现场的被害人郑某某见状上前劝架,被告人钟某甲不但不听劝,反而又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郑某某,直至交警赶到制止,事态才得以平息。2019年11月13日,紫某某公安局对被告人钟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酒后来到紫某某龙窝圩过境路慕巢清吧,企图殴打该酒吧老板,但未得逞。之后其为发泄,随意对在该酒吧处饮酒的被害人黄某甲出手殴打,随后又拿起桌子上的小台灯扔向被害人,之后被他人拉开后便逃离现场。2020年1月14日,紫某某公安局对被告人钟某甲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30日凌晨1时度,被告人钟某甲和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紫某某龙窝镇莎莉发室对面烧烤店吃烧烤时,黄某乙与邻桌的黄某丙因敬酒的事引发争吵,后被人劝离现场。不久,其二人又返回烧烤店,黄某乙即手持凳子砸打黄某丙头部并引发双方打斗,致被害人黄某丙头部受伤。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甲见被害人钟某乙上前劝架便对其殴打,致其眼镜及衣服损坏,之后逃离现场。当日凌晨3时度,被告人钟某甲在龙窝圩镇过境路金歌会所对面被传唤至派出所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钟某乙被毁坏的眼镜、外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与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丁、钟某乙、李某某、黄某乙、黄某戊、钟某丙、邓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某、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丙、钟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记录与拍照、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二年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被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4册,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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