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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765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36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自然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2019年1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0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钟某甲一次容留汪某某,二次容留汪某某、钟某乙在其位于南昌县**镇**自然村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钟某甲因吸毒被南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掌握钟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情况下,钟某甲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

3.​ 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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