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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雅雅”),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1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人民币。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钟某甲在汝城县卢阳镇三育公馆开了308号房间。3月12日上午,钟某甲、周某某、陈某乙、袁某某、赖某某等人在308号房间吸食毒品。经检测,钟某甲、陈某乙、袁某某、赖某某均为氯胺酮呈阳性,周某某为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呈阳性。

被告人钟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汝城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汝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汝城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转账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袁某某、陈某甲、赖某某、陈某乙、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浩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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