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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6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政治面貌:群众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号,被羁押前居住地深圳市龙岗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钟某甲多次在其承租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路**号老屋仓库吸食毒品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3日15时许, 被告人钟某甲企图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便打电话给黄某某(另案处理),请求黄某某代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两人一起吸食(由黄某某出资),黄某某花5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钟某甲将其带往由其承租的用于堆放废品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路**号老屋仓库,后该两人在该处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4月14日12时许, 被告人钟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容留黄某某在上述地点一起吸食之前购买剩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15日, 被告人钟某甲第三次让黄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仍在上述地点容留黄某某及另一名违法行为人钟某乙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18日15时许, 被告人钟某甲第四次让黄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两人一起在上述地点吸食黄某某购买而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5月10日16时许, 被告人钟某甲采取同样方式,容留黄某某在上述地点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上述五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钟某甲一共给了黄某某约1000元费用。被告人钟某甲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检举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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