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019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甲在其位于中江县**镇**村**组的住房二楼客厅里容留吸毒人员魏某某、叶某某、黄某某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幸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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