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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建南村杨巷北二街5号附近路段进行扫黄执法活动,被告人钟某甲为逃避检查,驾驶摩托车冲向正在执行执法活动的警务辅助人员赖某某、周某某等人,致警务辅助人员周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涉案二轮摩托车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赖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

6.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一辆、避孕套十二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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