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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四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3日下午,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中坊村其住房后“雷公塘”山场本户竹林内收集竹枝时,用打火机点燃香烟,抽完后把未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于竹林内,随后回家喝水,离开后不久烟头引燃干枯竹叶,引发森林火灾。经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和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勘验、认定:森林火灾现场位于上杭县庐丰畲族乡2016年林业基本图中坊村001林班10大班010小班内。过火有林地面积58.74亩,烧毁林木立木蓄积109.4914立方米,造成森林直接经济损失17931.60元。该山场林木权属为庐丰畲族乡中坊村钟某乙等9户所有,为一般用材林。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在山场扑火时,主动向到达现场调查的侦查人员报告自己引起火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打火机物证;2.上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杭县林业局庐丰林业站出具的证明、林权登记宗地档案等书证;3.证人钟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鸿和林业评估咨询中心、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出具的鉴定意见;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8.74亩,造成森林资源的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葆明

检察官助理:江学涛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乡**村**路**号),联系电话1385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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