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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现住武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武平县**镇**村出发往**镇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政府路段时,与对向因超车而占用其车道的由苏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二人受伤的事故。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对在**卫生院治疗的被告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口中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330 mg/100mL,后依法提取其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67mg/100mL。经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等;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双方已和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艳红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住武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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