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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347号 

  被告人钟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01时25分许,被告人钟某饮酒后驾驶粤B86****号牌小型汽车途径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路段时,被龙岗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

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1.4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结果等;2.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为138*******,保证人钟某乙联系电话为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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