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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3********,福建省诏安县人,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诏安县**镇**村**号,现住汕头市龙湖区**寮**街*巷。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饮酒后准驾不符(经查,准驾型为C1)驾驶一辆悬挂“CH***”前车牌的两轮摩托车,沿汕头市龙湖区庐山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庐山路与长江路交界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钟某甲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钟某甲的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等;

2.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 

4.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醉酒后准驾不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东

检察官助理:王斯琪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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