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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危险驾驶案)_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3********,汉族,专科毕业,**机构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驾驶琼A2****号小型客车,由**镇**方向沿**方向往**镇**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市场前路段就被路面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88mg/100ml。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钟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全国人口查询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酒精呼气结果单、党员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纲云

                                               检察官助理 符庭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1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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