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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甲伪造人民团体印章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钟某甲,女,曾用名:钟某乙,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0********,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航四川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通过网友(身份暂不明确)购买两枚伪造的印章(“四川省慈善总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800元人民币。钟某甲交代,其伪造印章的目的系帮助造就国际旅行社从越南运回一批口罩,让其快速通关并逃避关税。钟某甲在拿到印章后,填写了四川慈善总会的“捐赠意向函”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并用伪造的“四川省慈善总会”印章印在上述清关手续上。2020年2月20日钟某甲与成都**国际旅行社员工刘某某一同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国际货站处使用伪造的清关手续领取了75箱口罩,但**旅行社高某某及刘某某对伪造印章及清关手续一事并不知情。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甲提交的“四川省慈善总会”印章,与民警在成都海关处调取的清关手续上的印章印痕为同一枚印章。四川省慈善总会提供的印章与民警在成都海关处调取的清关手续上的印章印痕不是同一枚印章。

另查明,案发后钟某甲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伪造四川省慈善总会印章,并以定向捐赠的名义使用伪造的印章及清关手续以逃避关税迅速通关领取口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0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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